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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供热小常识
  • 泰安市泰山城区热力公司

    用户须知

      1、所有热用户及泰城市民均应严格执行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的各项条款,维护用热秩序。

      2、用热变更:热用户停止用热、新增供热面积、更改供热设施,均应在供热前一个月内向热力公司提出。

      3、所有用户应自觉地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供热收费价格,按时交纳热费,供热收费期限为每年的101日—115日。

      4、热费结算方式及时间:采暖用户采用“先购热后用热”方式,提前预付热费。热计量用户按面积预交费,多退少补。每年新增用户,为不影响正常用热,应在当年4-8月期间办理新增用热手续

      5、用热变更:热用户停止用热、新增供热面积、更改供热设施,均应在供热前一个月内向热力公司提出。

      6、因用户自行施工、改造的供热系统出现不热,跑、冒、滴、漏等影响供热质量及造成不良后果的,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

      7、热水用户不得私自加装暖气片、热水器、放水嘴、管道泵等换热放水装置,不得私自扩大供热面积,确需增加的需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。用户出现泄漏要及时进行维修处理,自身难以处理的请与供热抢险队伍联系。

      8、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,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:

      ﹡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;

      ﹡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安装管道泵、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;

      ﹡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;

      ﹡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