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工作流程
客户申请并提供证件→审核审批→变更客户信息→重新签订供热合同。
二、工作标准
1、客户填写《用户名称变更审批表》(附表42),填写项目应全面、无空格,居民客户在申请表上签字、单位客户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居民客户应提供产权明确的不动产权证/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,对单位客户应提供《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》。
2、业务受理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证件或说明认真审核,对无法提供产权明确的不动产权证/房产证的客户,客户应提供相关合同(协议)以及相关证明材料,经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条件。
3、经审核批准的,业务受理人员应首先在收费系统中备注原客户名称及变更日期,然后再对客户名称进行变更。
4、客户信息变更完毕后,业务受理人员应与客户重新签订供热合同,与《用户名称变更审批表》及相关资料一并存档。
三、工作时限
1.各责任部门工作时限
2.其他事项
1、用户姓名变更前,业务受理人员应首先落实原用户的热费交纳情况。居民客户热费存在欠账的应首先结清欠账,再办理用户名称变更手续,存在热费结余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,另需客户提供《用户名称变更说明》及双方的复印件,说明中应明确账务处理方式。
2、单位客户热费存在欠账的应首先结清欠账,再办理用户名称变更手续,存在热费结余的应在《单位名称变更说明》中明确账务处理方式。
3、用户名称变更工作应在预收热费前完成,预收热费后当年采暖期不得进行用户名称变更,以免造成热费发票、供热卡与收费系统不匹配问题。
4、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第二百一十四条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第二百一十五条,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。
5、相关附件
(1)《用户名称变更审批表》